关于加强市政与测绘工程学院考勤纪律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我院学风建设,规范学生的考勤纪律,按照学校要求,特制定本规定(暂行),具体如下:
学院对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早晚自习等,对学生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以持有辅导员签字盖章请假条为准。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处(请公假者必须持有学校所属部门负责老师签章的假条)。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按每天5学时计算。(大一打扫实验室卫生以2学时计算,早自习为1学时,晚自习为2学时,、缺席生产劳动三次以上取消社会实践学分)。
对一学期内旷课累积达到或超过10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 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 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 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 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 旷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所受以上处分,存入档案,不予取消,本规定自2013年3月6
日起执行。
市政与测绘工程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2013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