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与测绘工程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活动管理及奖励办法

2017年09月22日 11:05  

为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潜能,加强学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团队精神的培养,为学生全面发展特别是创新人才的脱颖而出创造良好的平台,推动我院人才培养模式和实践教学的改革,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我院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大学生学科竞赛。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学生学科竞赛,同时充分调动教师指导学生学科竞赛的积极性,形成支持、鼓励学生参加学科竞赛的良好机制,特制定本管理及奖励办法。

第一章 学科竞赛的类别

第一条 学科竞赛是指由政府部门、学校或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与学科专业教学关系密切的大学生课外竞赛活动。本办法所指学科竞赛包括:由国家、省教育主管部门及国家教学指导委员会、企业或行业协会、学校、联合国科教文组织或其他国际学术团体所组织,在校本科生参加的竞赛。文体性、演艺性、企业宣传推广以及面向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比赛不在此列。

第二条 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将学科竞赛分为5个级别,分别对应国际级学科竞赛及“挑战杯”国家级竞赛、国家级学科竞赛及“挑战杯”省级竞赛、省级及地区级竞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和校级学科竞赛等。

国际级学科竞赛是指由教育部发文并组队,代表中国大学生参加的国际赛事;“挑战杯”竞赛是由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协、教育部和全国学联、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共同主办的全国性的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创业类竞赛。

国家级学科竞赛是指由教育部举办并列入教育部、财政部“质量工程”支持,且经湖南省教育厅认定和批准的其他国家级学科竞赛项目。

省级学科竞赛是指由教育部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行业协会等举办的全国性赛事、省级政府部门举办的全省性的学科和技能竞赛。

大学生英语竞赛是指由全国大学外语教学指导委员会主办的英语竞赛。

校级学科竞赛是指与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相对应的校内选拔赛,或由教务处、校团委牵头组织的,由学院(部)承办的全校范围内的学科竞赛。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 教务处(创业创新学院)、校团委是校内大学生学科竞赛的牵头组织部门,大学生学科竞赛工作在分管校领导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教务处负责组织协调。学院在牵头组织部门的指导下做好具体的参赛工作。

第四条 学院成立竞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各项竞赛的组织工作和协调管理工作,工作职责如下:

1.申请校级学生学科竞赛项目,承办获准的学生学科竞赛;

2.确定相对稳定的学科竞赛负责人,培养指导教师,岗位聘任、业绩考核以及职称评审时充分考虑其对学校的贡献;

3.有效管理和使用学校为培训和竞赛活动提供的资金、场地、设备仪器及其它保障条件;

4.为更高层次竞赛活动推荐指导教师和参赛学生;

5.按时上报有关学科竞赛的各类文档资料,并将其作为院(部) 教务办公室人员岗位职责进行考核;

6.结合学科竞赛,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将学科竞赛内容固化在人才培养过程;

7.对所承办的学科竞赛过程与成效负责。

第五条 重点资助竞赛项目(如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等)实行立项负责制。指导教师按照学校公布的申报指南、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经相关专家评定后,报主管校长批准。具体实施细则以教务处发布通知为准。

第六条 在竞赛活动结束后,学院及时向学校教务处提交学科竞赛的总结报告。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为了确保学科竞赛工作的顺利进行,学校将对重点支持的竞赛项目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同时鼓励多渠道(如企业赞助等)筹措竞赛经费。

第八条 重点资助项目的竞赛经费实行分期拨付,与绩效考核关联。学校根据竞赛执行情况适当调整经费额度,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第九条 经费主要用于参加学科竞赛的报名费、制作费、会务费、注册费、差旅费等支出,不得用于招待、购置生活用品等与学科竞赛无关的开支或挪作他用。

第四章 奖励办法

第十条 学科竞赛获奖等级按一等(及以上)奖、二等奖、三等奖进行奖励;每个参赛项目奖励一次,按获得的最高奖项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学科竞赛获奖认定以获奖证书原件或竞赛官方网站公示结果为准;部分竞赛将根据大赛实际奖项设置作适当调整,具体以实际竞赛为准。

第十二条 奖励程序

1.符合本办法奖励的学生填写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学院审核汇总。由学院送至学校相关部门办理核准手续,再送教务处汇总并公示。

2.院教务处对无异议的奖项报院长审批。

3.学生处、人事处根据学校审批汇总表发放学生学科竞赛专项奖励金。

第十三条 学生积极参加学科竞赛并取得优秀成绩,在奖学金、优秀生等评选中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 对学科竞赛中获得国家级奖的指导教师,在满足其他基本条件的情况下,在年度考核、教学优秀教师评选时给予优先考虑,并予以一定的工作量。

第十五条 各类学科竞赛获奖情况均记入学院年度教学考核中。

第十六条 参加其它影响较大的学科竞赛,须报教务处备案认定。自行参加未经学校备案、认定的竞赛项目,一律不予奖励及工作量补贴。

第十七条 学科竞赛所获荣誉为参赛学生、指导教师和学校共有。为表彰参赛指导教师和获奖学生,学校将根据竞赛级别、获奖等级给予一定的奖励,详见表1。

表1 湖南城市学院市政与测绘工程学院学科竞赛奖励标准

级别

学生奖励金额(元)

教师奖励金额(元)

个人奖项

集体奖项

一等奖及以上

二等奖

三等奖

一等奖及以上

二等奖

三等奖

一等奖及以上

二等奖

三等奖

国际级

4000

2500

1000

8000

5000

2000

5000

3500

2000

国家级

2500

1500

1000

5000

3000

1500

3000

2000

1000

省级

800

500

300

1500

800

500

1000

800

500

大学生英语竞赛(全国赛)

500

300

100

第五章 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负责解释。

市政与测绘工程学院

2017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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