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学工处优良学风班级评比办法

2016年12月09日 17:04  

 

 

 

 

 

 

 

 

 

 

 

 

 

 

湘城院学字〔201616


 

 

 

 

 

     湖南城市学院优良学风班级评比办法

 

 

 

 

为加强学风建设,促进良好班风和学风的形成,教育和引导学生刻苦学习、勇于创新、善于创新、发奋成才,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评选优良学风班旨在引入竞争激励机制,浓厚学习氛围,引导和促进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勇于实践、全面发展,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班级是指由教务处统一编定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班集体。

 

第三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学生班集体均可申请参加优良学风班评比。

 

第二章 评选标准

 

第四条 班集体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积极开展理论学习,注重班级建设,定期开展班级活动。全班学生在思想、学习、生活上互相帮助,班集体凝聚力强。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认真学习贯彻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践行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2.全班学生能认真上好思想政治理论课,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政治学习、形势政策教育及其它思想政治教育活动;

 

3.班级全体学生重视提高思想素质和品德修养,具有良好的行为规范,讲文明、懂礼貌、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互助、遵纪守法。

 

第五条 班级学风建设目标明确、制度健全、措施得力。1.班委会、团支部的核心和模范带头作用较强,班委会、团支部

 

在班级工作中卓有成效。班委会、团支部每学期有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班级日常工作有记录。每月至少开一次班委会和团支委会。班团干部以身作则,敢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纠正班上的不良倾向,引导同学奋发向上;

 

2.积极组织开展和参加学科竞赛、科技创新、社会实践等活动,在院级及以上组织的活动中表现良好,成绩突出。每学期至少组织两次班级学风建设主题活动;

 

3.班级学生上课及集体活动出勤率不低于 95%,交纳考勤记录及时准确,无弄虚作假现象;

 

4.班级学生寝室的学习氛围良好,管理制度健全,公寓文明建设成效显著;

 

5.班主任认真负责,积极组织开展班级学风建设工作;

 

6.任课教师、辅导员对班级的学风评价良好。

 

第六条 班级学风严谨,学生学习目的明确,态度认真,学习气氛浓厚,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学习任务,以下指标均列年级前列:

 

1.班级考试不及格率不超过 8%(班级考试不及格率=不及格人数/班级人数);

 

2.班级至少成立 1 个学习互助小组,每两周开展一次学习互助活动;


 

3.班级同学积极参加职业技能证书培训,获取与专业相关职业技能证书;

 

4.班级学生英语学习成绩:一、二年级以英语课程成绩的平均分为指标,三、四、五年级以英语四级超过425 分的比例为指标(英语和音乐、体育、美术类等专业分别参照英语六级、专业四级和省三级通过情况)。

 

第七条 班级根据素质教育的要求,积极创造鼓励创新的良好风气,努力提升班级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优先考虑:

 

1.班级学生在省级及以上各类学术、科研竞赛中获奖的;

 

2.班级学生在国内二级及以上学术刊物发表论文、出版专著、获得国家专利或取得校级及以上课题立项的;

 

3.班级学生在科技服务中取得良好成效的。

 

第八条 班级学生严格遵守校纪校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监督好。凡评比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所在班级评比资格:

 

1.班级学生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或受到超过两人次(含)记过以下违纪处分的;

 

2.班级学生因旷课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3.班级学生有考试违纪行为的;

 

4.班级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第三章 获奖名额及评选程序

 

第九条 优良学风班每学期评选一次(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获奖名额不超过学生班级总数的 10%

 

第十条 评选程序

 

1.班级申报:各班班委会在班主任的组织下,根据评比办法规定,认真准备申报材料,递交二级学院进行审核。


 

2.学院审核:各二级学院按照评比办法和学院的评选细则,组织申报班级进行公开答辩,做好评比结果的公示和审核工作,并按时上报至学生工作部(处)。

 

3.学校审定:学生工作部(处)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评比结果进行资格审查,报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审定后发文公布。

 

第四章 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对于被评为优良学风班的班集体,学校将颁发奖状和奖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对优良学风班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可结合本学院实际制订相应的评选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学生工作部(处)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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