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城市学院学生奖励条例

2015年09月14日 15:0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校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条例给予表彰和奖励。

本条例所述本校学生是指在本校已取得学籍、正式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的本科生、专科生。学生在入学第一学期内,原则上不参加各项奖励的评选。

第三条 学校对各项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辅之以物质奖励。

第二章 奖励的种类和方式

第五条 学校设立以下若干集体奖:

(一)先进班集体;

(二)文明寝室;

(三)最佳寝室。

第六条 学校设立以下若干个人奖:

(一)三好学生;

(二)三好学生标兵;

(三)优秀学生干部;

(四)优秀学生干部标兵;

(五)学习标兵;

(六)学业成绩优异奖、学习成绩进步奖

(七)优秀毕业生;

(八)突出先进事迹奖;

(九)发明创作、技术革新奖;

(十)学生活动优胜奖;

(十一)最佳寝室长;

(十二)德智体综合测评奖。

第七条 学校对获得上述奖励的集体与个人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一)口头表扬;

(二)通报表扬;

(三)颁发奖状或证书;

(四)颁发奖品或奖学金。

第八条 凡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并为学校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

第三章 奖励的条件

第九条 “先进班集体”的评奖条件

(一)带班班主任热爱学生工作,责任心强,工作有计划、有记录、有总结,经常深入学生,熟悉、了解带班学生情况,认真做好工作;

(二)班委会、团支部组织健全,干部能以身作则,团结协作,积极努力和富有创造性地开展各项工作;

(三)全班学生积极上进,认真参加各种政治学习和思想教育活动,出勤率高,对以各种方式破坏校内正常秩序的言行能及时反映并批评制止;

(四)全班学生学习勤奋、学风严谨,学业成绩优良;英语、计算机过级率处于本学院前列;补考人次少,补考率低;

(五)自觉遵守校纪校规,无违法违纪现象,全班同学无考试舞弊行为;

(六)尊敬师长,自觉服从学校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维护公共道德,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宿舍整齐、干净,没有在公共场所起哄、吵闹等现象;文明寝室、表扬寝室较多;

(七)同学之间团结友爱,彼此尊重,互相帮助,关系融洽;

(八)经常开展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集体活动,积极参加校、院系组织的各种体育活动与比赛,学生个人体质测试水平高;

(九)服从大局,能认真完成学校或院系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文明寝室”的评奖条件

(一)文明寝室是对学生寝室每月的政治思想、学习风气、锻炼身体、纪律作风、清洁卫生、公物爱护和文明言行等方面的综合评定。

(二)文明寝室标准:1.团结互助好;2.清洁卫生好;3.文明礼貌好;4.学习风气好;5.遵守制度好;6.安全保卫好。

第十一条 “最佳寝室”的评奖条件

一学期内每月都被评为“文明寝室”的寝室。

第十二条 “三好学生”的评奖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政治学习认真,积极要求上进,道德品质好;

(二)学习态度端正,学业成绩优秀,学习成绩排名在全班前列(前15%内);

(三)遵规守纪,行为文明,诚实守信,知行统一;

(四)热爱劳动,爱护公物,勤俭朴实;

(五)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身心健康,体育成绩良好;

(七)搞好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

(八)获得二等以上(含二等)奖学金;

(九)有下列情节之一者,不能评为“三好学生”:

1.违反学生政治纪律者;

2.违反学校纪律受到通报批评或违纪处分者;

3.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和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者;

4.无故旷课者;

5.有课程不及格者;

6.两次以上(含两次)不搞公共卫生和个人卫生者;

7.所在寝室一学期有一次被评为最差寝室或二次以上(含两次)被评为批评寝室者。

第十三条 “三好学生标兵”的评奖条件

(一)三好学生标兵从三好学生中产生,由二级学院按评奖条件推荐;

(二)思想政治表现好,积极向党组织靠拢;

(三)学习刻苦认真,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学业成绩优秀(要求学年成绩总分为班上前5%内),且各单科成绩在85分以上;

(四)热心公务,关心集体,团结同学,道德品质好;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体育成绩优秀,或在各种大型比赛中取得较好名次。

第十四条 “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奖条件

(一)积极要求进步,思想政治素质好,能正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原则性强;

(二)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国家法规和校规校纪,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道德品质好;

(三)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认真踏实、任劳任怨、方法得当,处事公正合理,有较显著的工作业绩;

(四)能较好地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学习刻苦认真、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学业成绩在良好以上;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体育成绩良好;

(六)获得三等以上(含三等)奖学金;

(七)有第十二条第九款规定情形之一者,不能评为“优秀学生干部”。

第十五条 “优秀学生干部标兵”的评奖条件

(一)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从优秀学生干部中产生,由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部(处)及团委按评奖条件推荐;

(二)思想政治表现好,素质高,能积极要求进步;

(三)热心承担社会工作,切实起到骨干带头作用;

(四)学习刻苦认真,学业成绩优秀(学年成绩总分为班上前15%内);

(五)热心为同学服务,有很强的工作能力和突出的工作业绩,在广大师生中身负众望;

(六)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第十六条 学习标兵的评奖条件

1.积极进取,文明向上,精神面貌和思想品德好;

2.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业成绩优异。学年成绩平均85分以上且单科成绩在80分(含80分)以上,获得校级一等奖学金;

3.选修了两门或以上人文艺术类课程并合格;

4.文科专业类学生要求掌握基础的科普知识;理工科专业类学生要求阅读了一定数量的中外文学名著。以上情况在评选时以问卷、笔试或答辩等方式进行测评;

5.积极参加班级或院校级活动(如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和心理健康

6.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社会公德,无违法违纪行为;

7.同等条件下,有学习、科研、科技、创新或比赛等成果者优先。

第十七条 “学业成绩优异奖”及“学习进步奖”的评奖条件

(一)“学业成绩优异奖”的评奖条件

1.总分奖:40人以上的班级取前三名,21-39人的班级取前二名,20人以下的班级取第一名。总分奖如有两人以上成绩相等,名次并列,下一名空缺,奖金平分。如果考试成绩符合条件,但本学年内有违纪处分者,不能评奖。

2.英语过级奖:非英语专业本科生过六级,专科生、音体美专业学生过四级,英语专业本科生专业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在85分以上、专业英语八级考试通过。

3.应届毕业生考上硕士研究生者给予适当奖励。

(二)“学习进步奖”的评奖条件

1.思想积极进步,积极参加学校各级组织的活动,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热爱劳动,爱护公物,尊敬师长,讲诚信;

2.遵纪守法,讲究公德,自觉维护学校荣誉,本学年度内无违纪违规现象;

3.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习成绩进步明显,在班级内排名递进快速,幅度大。学年学习成绩与前一学年的学习成绩、绩点名次(不含补考成绩)相比,提高10个名次或以上。

第十八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奖条件

省级优秀毕业生根据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评奖条件执行。校级优秀毕业生的评奖条件参照省级评比条件并结合我校实际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突出先进事迹奖”的评奖条件

学校对拾金不昧、舍己救人、见义勇为、保护国家财产等方面有突出事迹的学生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发明创作、技术革新奖”的评奖条件

(一)在全国、省、市级的竞赛活动中获得名次或奖励的学生,学校给予奖励(凭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

(二)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上以第一、第二作者身份发表学术论文或作品的学生,学校将视作品质量和刊物级别给予奖励;

(三)获国家发明创造专利,被有关部门采用并有一定经济效益的技术革新成果,凭国家专利证书及有关专家学者的鉴定评审结果对其进行重奖。

第二十一条 “学生活动优胜奖”的评奖条件

在全校性活动中,获得名次或优胜奖的集体或个人,学校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最佳寝室长”的评奖条件

最佳寝室的寝室长即为“最佳寝室长”。

第二十三条 “学生奖学金”的评奖说明(详见第三十七条)

(一)特等奖学金

1.政治思想表现好,法纪意识强,品行修养好;

2.德智体综合测评成绩处于全班或全年级最前列;

3.专业成绩特别优异,考试科目成绩在85分以上,考查成绩在良好或85分以上。

(二)非师范类一至三等奖学金

此项奖学金必须严格按照班级(年级)德智体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情况进行评奖。本学年内有不及格科目(含必修和选修课程)者不能享受一等、二等和三等奖学金。

(三)师范类奖学金

师范类学生毕业后从事师范工作再由招生就业处按相关文件一次性予以补助。

第四章 评审程序和评选办法

第二十四条 学生工作部(处)对各院系学生奖励及奖学金的评定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并对其进行审核后,报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审定并公示。

第二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学生奖励及奖学金的评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二级学院领导牵头,带班辅导员组织班主任和班团干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六条 各类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在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的基础上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先进班集体”的评比办法

“先进班集体”的评比,由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在各班总结申请的基础上,根据奖励条件按院系班级总数(不含新生班)的10%择优推荐上报,经学生工作部(处)审核确定。

第二十八条 “文明寝室”的评定办法

(一)文明寝室每月评定一次;

(二)每月月底,根据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学生会宿管部的内务检查分、劳卫检查总分的名次,分别将排名在前20%的寝室提名为文明寝室的候选寝室;

(三)学生工作部(处)根据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学生会宿管部的提名,再综合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学生会宿管部对寝室平时的精神风貌、学习风气、纪律作风、公共财物受保护程度等方面的检查情况,依据文明寝室的标准,评定出文明寝室;

(四)在每月寝室评比中,除评出文明寝室外,还评出表扬寝室、批评寝室;

(五)学校对每月寝室的评比情况予以通报(对文明寝室予以表扬,并给予适当奖励;对表扬寝室予以通报表扬;对批评寝室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 “最佳寝室”的评定办法

“最佳寝室”每学期评一次,在文明寝室的基础上产生。学校对一学期每次被评为文明寝室的,授予"最佳寝室"称号,发给奖状和奖品。对最佳寝室的寝室长授予“最佳寝室长”称号,发给获奖证书和奖品。

第三十条 “三好学生”和“三好学生标兵”的评选办法

1.“三好学生”由各班级根据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成绩按班级人数的10%予以提名;

2.“三好学生标兵”由各二级学院在提名的三好学生中推荐1-2名;

3.“三好学生”和“三好学生标兵”的评选必须由班主任和班、团主要干部在符合条件的学生中商议提出候选人名单,经班级民主评议,带班辅导员综合考核,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议同意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确定。

第三十一条 “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学生干部标兵”的评选办法

(一)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办法

1.班级从班委会、团支部及寝室长以上级干部中推荐2名;

2.校团委会、学生会、社团联合会、学生公寓楼栋长、大学生心理健康协会、会龙读书社及二级学院团委会、学生会的干部的学生干部按10%的比例由指导老师提名推荐,民主产生;

3.“优秀学生干部标兵” 由二级学院及学生工作部(处)、团委在“优秀学生干部”中推荐。

(二)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需参加本班的民主评议,并征求有关教师意见,经所在二级学院审议同意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确定。

第三十二条 学习标兵及学习进步奖的评选办法

(一)学习标兵评选办法

1.年度按届次分层级:一年一届,于每年9月评选;分院系级和校级两个层次评选,校级层次学习标兵在院系级层次基础上产生。

2.院系推荐或学生个人自荐:院系应积极动员和推荐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参加评选;学生个人对照评选条件,可自行向院系递交申请材料。

3.院系初评:院系对申报参评材料进行审核,组织参评学生进行公开陈述或演讲,对参评学生以问卷、笔试或答辩等方式进行测试测评,经综合评审确定院系级学习标兵;再根据本院系学生人数从中推荐2-4名参加学校学习标兵的评审。

4.学校评审:学生工作部(处)组织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对参评校级学习标兵的学生进行综合评审,确定校级学习标兵。

(二)学习进步奖评选办法

1.学习进步奖每学年评定一次;

2.凡我校在册非毕业班学生符合学习成绩进步奖条件者均可参评,以班级为单位进行评定,无比例控制;由各年级辅导员负责组织初评,学院教务秘书负责审查成绩,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上报;符合条件的个人需填写申请表格(在学生工作部网站下载)。

3.学习成绩进步奖与学校、学院其他奖项可以兼得。

第三十三条 “发明创作、技术革新奖”候选人的提名推荐办法

(一) 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名推荐;

(二)有专家的相关鉴定;

(三)有相关的获奖证书或专利证书。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三十四条 授予“先进班集体”获得者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和奖金,在全校通报表扬。

第三十五条 授予“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优秀学生干部”“学习标兵”、“学习进步奖”获得者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和奖金,在全校通报表扬,记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六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不可兼获。

第三十七条 学生奖学金的标准及评选比例

1.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奖学金

等 级

奖学金标准(元/年)

占班级总人数的比例

备注

特等

2000

0.5%

如果特等空缺,一等的比例则为5%

800

4.5%

500

10%

300

15%

2.优秀学生奖学金

类 别

奖学金标准(元/年)

比 例

备 注

三好学生标兵

300

全校一般不超过15人

师范类、非师范类学生均可享受。

三好学生

100

学生人数的10%

优秀学生干部标兵

300

全校一般不超过15人

优秀学生干部

100

每班各2名,校级及院级干部按干部人数的10%提名。

第三十八条 先进班集体、文明寝室、最佳寝室、学业成绩优异奖、学习成绩进步奖、优秀毕业生、突出先进事迹奖、发明创作、技术革新奖、学生活动优胜奖及最佳寝室长奖励金额根据学校每年的实际情况,由学生工作部(处)另行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类奖励的评选工作一般在每学年开学的第一个月进行,特殊情况依实际而定。

第四十条 凡受到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未交清学费或未注册者,取消当年评奖资格。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从2013年9月1日起实行,其他相关规定有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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