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城市学院委员会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细则

2015年04月29日 17: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学校党的建设,进一步规范发展学生党员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规定,结合我校学生党员发展工作的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十六字方针。坚持“入党自愿、个别吸收”,“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贯彻“重在培养、主动建设、积极推进”的工作思路;正确把握培养和发展、数量和质量、组织入党和思想入党等辩证关系,始终确保党员发展质量;基本形成“低年级班有党员,高年级班有党支部”的党建格局。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紧紧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的中心工作和育人的根本任务,着眼于培养和造就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着眼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第四条  各党总支部、党支部要把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和党员教育管理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来抓。要切实贯彻中央关于党员发展的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湖南省委关于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实行培训制、票决制、公示制、责任制的精神。坚持和完善团组织推优制度、预审制度和发展党员年度计划审批制度,严格履行发展党员程序,使发展党员工作纳入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第二章  对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五条  党支部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广大青年学生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六条  各党总支部、党支部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七条  各党支部每月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专题教育活动。党支部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并采取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参加理论学习小组,党章学习小组,业余党校培训,写思想汇报等方式,对他们进行培养教育。 

  第八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认真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党总支部每年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改进措施,并书面报告党委组织部。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 

  第九条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党支部在广泛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后,经支委会、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条  实行团组织推优制度。发展对象是团员的,必须经过基层团组织推优。各党总支部要加强对团组织推优工作的领导,党支部要指导好基层团支部的推优工作,不断提高团组织推优工作的质量。 

  第十一条  各党总支部、党支部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本人历史和政治表现要进行调查了解,确定为发展对象后要进行政治审查(函调或外调),其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同时征求学校相关部门的意见,填写《预备党员发展征求意见表》报党委组织部审查。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发展: 

1.共产主义信仰不坚定,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不牢固,入党动机不纯,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素养不高,不愿意参加党、团组织的各项政治活动和公益活动的。 

2.不遵守校纪校规者(受警告处分的,一年内不能发展;受严重警告处分的,两年内不能发展;受记过处分的,在校期间不能发展)。 

3.有课程不及格者或本学年超过二门补考课程者或综合测评未进入班级排名前三分之一和上学期成绩排名未进入班级前三分之一者。 

4.培养考察期不到一年或无书面思想汇报或不接受组织考察者。 

5.未经党校培训或培训后未取得结业证者(入学前经过县级以上党校培训并经本校党校考核合格者不在此例)。 

6.是团员未经团组织推优,或未列入当年发展计划者。 

7.入党材料不符合要求者。 

    8.公示时,群众有举报,经查实确有问题,不符合党员条件者。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三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申请入党必须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以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 

  第十五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表现、经历、学习成绩等状况,了解被介绍人存在的缺点和不足之处,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帮助,并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介绍人意见,向支部大会如实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3.在被介绍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提高。 

  第十六条  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的所有入党资料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应将入党材料提交党总支部预审。预审合格后,由发展对象和相关人员填写《入党志愿书》,经党支部组织委员审查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十七条  在接受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申请人应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的目的、动机、本人履历、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入党介绍人全面客观地介绍申请人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支委会要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与意见。与会党员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地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正式党员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人员入党时,必须逐个进行讨论和表决。 

  第十八条  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上级党委审批之前,进行公示。 

  1.公示的内容:包括拟发展对象的姓名、性别、所在年级专业(详见《发展学生党员基本情况公示表》)和受理群众意见的方式、时间、地点、电话号码等。   

2.公示的范围与方式:在发展对象所在党总支部的范围内,采取张贴公示榜方式进行公示。 

  3.公示期限为7天。   

  4.反映问题的方式:对拟发展对象及相关方面的问题,群众可通过当面、书面和电话形式向学校有关各级党组织反映。书面反映问题必须署真实姓名和地址。内容不具体或不署名的一般不予受理。 

  5.受理的方式:属于拟发展对象本人的问题,由所在党支部或党总支部明确专人负责受理;属于基层党组织或负责成员方面的问题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受理。   

  6.各级党组织和党务工作者有责任为反映问题者保密。对泄密者要严肃追究责任,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党内通报批评或党内警告处分。   

  7.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负责地受理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对党内外群众反映的意见或问题,要全面分析,集体研究,认真查实。问题一时无法查实,群众意见较多的,应暂缓发展;经调查核实确有问题,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发展对象,党支部应重新审议,不予发展;在公示中没有反映问题,或个别反映问题查无实据的,报校党委审批。 

  第十九条 党总支部委派总支委员或教师党员二人同发展对象个别谈话,进一步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目的与动机及对党的认识情况,对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学习掌握的情况,对其进行党性修养的教育,并有针对性地指明其努力方向。谈话人要将谈话的情况和本人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签名后提交党总支部审查。 

  第二十条 各党总支部审查发展党员时,必须坚持集体讨论,逐个表决。党总支部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入党材料是否真实合格,在审查时要把好入口关。党总支部审查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将所有入党材料及《发展学生党员基本情况公示表》报党委组织部。 

  第二十一条 符合党员条件者由党委组织部核发入党通知书,办理有关手续,通知所在党总支部。由党总支部通知所在党支部,由党支部及时通知本人并进行谈话,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学生,党支部也要通知本人并做好思想工作。在发展学生党员的过程中,对违反党员发展纪律,不按发展程序或不按条件发展的,校党委不予审批。 

  第二十二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由党总支部或党支部组织进行。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三条 党总支部应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相应的党支部和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四条 党总支部、党支部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交给任务、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督促其改正提高。 

  第二十五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能否转正的问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少于半年,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和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党总支部审查,报校党委审批。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程序是: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支委会讨论;召开支部大会,转正申请人汇报在预备期间履行党员义务等情况,支部大会讨论票决通过;党总支部审查,报校党委审批。 

  第二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其《入党志愿书》及有关材料由党委组织部保管并归入学生档案。党员毕业离校时,由党总支部集中造册到党委组织部统一办理党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二十八条 各党总支部要切实加强对学生党员发展工作的领导,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个学期均要进行专题研究,对发展学生党员工作情况每年要总结一次,并将总结的材料报党委组织部。党总支部书记要直接负责审查学生党员发展工作。党总支部、党支部要切实负责入党积极分子的日常教育与发展对象的培养和预审工作。党委组织部要加强对党总支部、党支部党员发展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每年均要深入到各总支部调查研究,了解情况;及时总结和推广新的经验;及时发现问题,指出问题,对问题较多的单位要限期整改;不断规范党员发展程序和完善党员发展工作制度。 

  第二十九条 各党总支部发展党员时,必须严格履行入党手续和程序,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坚持第十二条中“八个不发展”的规定,坚决防止和纠正忽视质量,盲目追求数量的倾向,杜绝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第三十条  实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制,确保新发展的党员质量,是基层党组织的重要职责。党总支部书记和党支部书记负有重要责任,组织委员和入党介绍人负有直接责任。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重大失误及违纪违规行为,要追究有关党组织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责任的范围主要是: 

1.没有正确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及中央组织部、省委及省委组织部有关规定,对发展党员工作重视不够,督促指导不力,安排部署不当,造成全局性工作被动或发生重大失误的。 

2.对不落实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工作敷衍塞责,导致工作失误或产生严重后果的。 

3.违反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搞不正之风,弄虚作假的; 

4.对已发现的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违纪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在查处过程中徇私舞弊,纵容包庇责任人的。 

5.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学校纪委要加强对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监督,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反党纪党规的问题,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查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不构成违纪违规,但问题比较严重的责任人,应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整改。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中的学生是指在本校学习时间两年以上的在籍在读学生。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下文之日起实行。 200546日 发布的《中共湖南城市学院委员会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中共湖南城市学院委员会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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