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2020年度共青团“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以及优秀个人的通知

2021年04月21日 14:30  

各二级团组织:

2020年,我校团委在学校党委和团省委的领导下,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为遵循,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积极推动工作创新和自身建设,切实服务大局、服务青年,在团员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大学生科技创新、志愿服务与社会实践等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个人。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激励广大团员青年争先创优,经研究决定在今年“五四”期间继续开展“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和“优秀团支部”的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优秀共青团员”

(1)理想信念坚定。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年满 18 周岁(截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的原则上应已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2)道德品行优秀。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注重个人品行,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带头倡导良好社会风尚;积极传播青春正能量,勇于和不良言行作斗争,参与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表现突出。

(3)模范作用突出。原则上参评学年度的团员年度评议结果为优秀等级;学习刻苦、成绩优良,参评学年度所有科目无补考、重修记录,综合测评成绩居班级前十名;综合素质较强,在创新创业、学科竞赛、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热心团组织生活和支部活动,无无故缺席现象,在活动中表现积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完成“湖南青马在线”的学习任务并取得结业证书,认真完成共青团每期“青年大学习”主题网课学习,自觉缴纳团费,主动协助团支委工作,认真完成团支部交给的任务。

(4)遵规守纪自觉。自觉遵守团的章程,遵守校规校纪,模范履行团员的各项义务,没有受过任何处分。

(5)申报“优秀共青团干部”者,不能同时申报“优秀共青团员”,经发现重复申报者,取消其全部参评资格。

2.“优秀共青团干部”

(1)符合“优秀共青团员”评选的条件(原则上20级学生不参评);

(2)工作认真负责,工作能力较强,能积极主动地开展各项工作,工作业绩突出,切实发挥骨干带头作用;

(3)心系团员青年,热心服务团员青年,能够团结带领广大团员共同进步,在青年中有较高威信,群众基础较好;

(4)担任团支部委员以上(含支委)职务;

(5)申报“优秀共青团员”者,不能同时申报“优秀共青团干部”,经发现重复申报者,取消其全部参评资格。

3.“优秀团支部”

--政治建设好。动员和带领支部团员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导团员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投身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

--组织基础好。团支部班子健全,职责分明,支委成员政治好、工作能力较强,群众基础较好;全学年有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团支部工作手册》记录详尽、完好;严格落实“三会两制一课”制度,经常性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具有较好思想性和教育意义的团内活动;积极做好推优入党工作,程序严谨规范;按时交纳团费;推进“从严治团”,支部成员无违纪现象,无任何处分记录;

--学风建设好。狠抓优良班风、学风建设,注重对学业和生活困难同学帮扶,措施得力,有实效,团员青年无重大违纪现象。团支部该学年(2019年9月-2020年7月,以下均以此时间段为准)补考重修人数以及学年违纪次数均不得超过支部人数的5%。

二、评选办法

校团委组织评审委员会,采取服务对象评价、同行互评、书面评审、公开答辩等方式对二级团组织推报的集体和个人进行综合评审。

三、工作要求

1.精心组织、严格把关。二级团组织按照评优条件,组织初评,择优产生向校团委推报的集体和个人。推报集体和个人不得突破当学年度本单位推报名额,并要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三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同级党委审定。

    2.大力宣传、营造气氛。做到让每一个团支部、每一个团员都清楚评选过程,认同评选结果。同时大力表彰宣传优秀典型的事迹,促进班风、校风建设,推动共青团工作深入、良好地开展。

3.各学院团委在评优工作中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增强评优工作透明度,严禁搞不正之风,确保评选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件:

1.2020年度湖南城市学院优秀团支部申报表

   2.2020年度湖南城市学院优秀共青团员申报表

3.2020年度湖南城市学院优秀共青团干部申报表

4. 2020年度共青团优秀个人申报情况汇总表

 

 

                    共青团湖南城市学院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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